什么是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以付費乘客身份搭乘從事商業(yè)運營的民航客機,自踏入民航客機的艙門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機的艙門止,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的事故。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xié)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給付表>)的規(guī)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 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給付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該項殘疾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