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15年10月13日
莆田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和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工作人員
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后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益,依據《社會保險法》、《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和與本單位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其他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省駐莆田市的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為0.2%。費率水平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所需經費按財政供養(yǎng)渠道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支出在社會保障費科目列支。
第五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tǒng)籌,由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中心經辦管理。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傷保險費由各級地稅機關依法負責代征收。
第六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因上下班途中、工作期間(含加班)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工傷職工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經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從用人單位參保繳納工傷保險費之月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待遇。
第八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及待遇申報等按我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