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fā)放貸款參與企業(yè)流動資金周轉、促進生產發(fā)展,同時還通過發(fā)放貸款加快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wèi)生事業(yè)等發(fā)展。但是,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yè)務的日益發(fā)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且愈演愈烈。
眾所周知,一般貸款都是指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那么小貸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騙取小貸公司貸款的行為能否構成騙取貸款罪?本文將從近期的兩個案例引入,詳細向大家介紹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并通過分析小貸公司的性質從而得出結論,希望能給大家?guī)韼椭?/p>
一、從兩個案子說起
(一)朔州一男子用虛假房屋手續(xù)騙取貸款獲刑
2013年2月7日、4月17日王某某先后兩次利用偽造的房屋所有權及購房合同作為抵押,向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共計140萬元人民幣。約定期限為7個月,月利率2.5%。其中,借與趙某20萬元,其余120萬元均用于工程周轉。至案發(fā)前共支付該小額貸款公司利息468700元。案件訴訟期間,王某某將所貸140萬元本金及剩余利息50萬元全部退還給該小額貸款公司,其行為得到了該公司的諒解。
法院認為,王某某在向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時,故意提供虛假的購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權證書,取得貸款后用于工程周轉,給該小額貸款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鑒于王某某已將所騙款項及利息全部退還給該小額貸款公司,并獲得該公司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王某某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上海江樹昌騙取貸款案
2012年1月6日,被告人江樹昌作為上海航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向上海閔行九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用于購買鋼材,并提供了與上海屹榮實業(yè)有限公司虛假簽訂的鋼材供銷合同,虛報公司財務狀況。同年1月13日,航旭公司取得九星小貸公司貸款人民幣600萬元后,即用于歸還航旭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貸款和債務。同年2月至7月,航旭公司支付利息61.72萬元,其余款息至今仍未歸還,給九星小貸公司造成損失538.28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航旭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江樹昌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538萬余元,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騙取貸款罪。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二、全面了解騙取貸款罪
(一)概念及法律規(guī)定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guī)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犯罪構成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yè)務和其他金融業(yè)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
注1: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fā)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fā)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yōu)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xù)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fā)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虺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guī)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2: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后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注3:當銀行的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而予以發(fā)放貸款,是否屬于騙取貸款罪的欺騙行為,應分別情況處理。
第一,負責貸款的各環(huán)節(jié)銀行工作人員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實貸款資料,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以本單位的名義決定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由于他們代表了銀行的意思和行為,發(fā)放貸款也不是基于錯誤的認識,因此,借款人不應構成騙取貸款罪。
第二,不具有決定權的銀行工作人員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實貸款資料,但發(fā)放貸款最終決定者并不了解真相,決策者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作出了放貸決定。此種情況下,實際上是借款人和銀行的工作人員共同虛構事實,通過向具有決策權的銀行工作人員行騙而獲得貸款,如果造成了實際損失,銀行工作人員行為符合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構成特征,應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借款人應構成騙取貸款罪;如果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具有“嚴重情節(jié)”的,則銀行工作人員和借款人應成立騙取貸款罪的共犯。
第三,具有決定權的銀行工作人員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實貸款資料,不是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是基于私情私利,仍然決定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由于其目的不是為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而是與借款人串通共同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故其行為實質上也就不具有銀行的代表性,應屬于騙取貸款罪的騙取行為,造成損失的,可以構成非法發(fā)放貸款罪,如果沒有造成損失,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構成騙取貸款罪。
注4:“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下稱《規(guī)定(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注5:“重大損失”的認定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重大損失是指行為人貸款以后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一定數額的貸款無法歸還的情形,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本罪重大損失應僅限于直接損失,是指行為人無法歸還銀行貸款的數額。
按照《公安部關于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問題的批復》的精神,公安機關認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借款不能歸還的,應認定為損失:
(1)法院宣布借款人破產,已經清算完畢的;
(2)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
(3)借款人雖未被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借款人已經名存實亡的;
(4)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公司企業(yè)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
(5)其他認定為損失的情形。
注6: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
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jié)。對于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于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
注:對于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為的性質:
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采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是侵占就應以職務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處之。如采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注: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德爾主要區(qū)別點就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三、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認定
小貸公司是經銀監(jiān)會授權的省級政府主管部
(一)小貸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00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jiān)會共同出臺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自此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取得了合法地位。而從法律依據上看,小額貸款公司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jiān)會這二個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部門規(guī)章設立的,其目的是為了解決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農村地區(qū)和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等問題,是一種金融創(chuàng)新行為。因此小額貸款公司誕生之初就具備了金融屬性。
(二)小貸公司的業(yè)務屬性和在金融監(jiān)管中的地位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yè)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可在國家規(guī)定的銀行貸款利率4倍(目前民間借貸最新司法解釋已經對此進行修改,但小貸公司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還未做調整)以下發(fā)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業(yè)務數據被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數據進行統(tǒng)計。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業(yè)務是發(fā)放貸款,是標準的金融業(yè)務。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從事金融業(yè)務,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賦予的金融機構編碼?!吨袊嗣胥y行關于印發(fā)(金融機構編碼規(guī)范)的通知》規(guī)定:“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金融機構的編碼對象1、編碼結構和表示形式,使每個編碼對象獲得一個唯一的代碼,以適應金融機構信息系統(tǒng)建設和數據交換的需求。”同時,《金融機構編碼規(guī)范》中規(guī)定,“Z-其他1-小額貸款公司”。
(三)小貸公司屬于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對象
小額貸款公司系依法設立的經營小額貸款金融業(yè)務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小貸公司并不持有金融許可證,但并不影響小貸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的認定。因此,若借款人以虛假資料、虛構貸款用途等途徑非法獲取小貸公司的貸款,符合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犯罪行為將被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因此,可以認定小額貸款公司系依法從事發(fā)放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在本文開頭所舉的兩個案例中被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小額公司貸款,給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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