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購房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進一步完善員工福利體系建設,更好地吸引和激勵核心人才,建設穩(wěn)固的人才戰(zhàn)略體系。公司設立“員工住房基金”,為員工首次購房提供借款支持。為明確住房借款的管理細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鎮(zhèn)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入職滿三年及以上,個人表現及榮譽符合要求的員工。對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視具體情況適當放寬條件。


第三條 購房借款原則上支持尚未獲得公司股權激勵的員工。


第四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章 基本規(guī)定

第五條 公司設立“員工住房基金”,總額度為人民幣 1000 萬元,為員工在寧波大市六區(qū)(江北、鄞州、海曙、鎮(zhèn)海、北侖、奉化)購買首套商業(yè)住房自住時的首付款提供支持。住房借款額度開始使用后,員工歸還的借款、利息及尚未使用資金額度全部歸入基金池,并循環(huán)用于后續(xù)公司員工購房借款。


第六條 住房借款以低息的方式提供給符合條件的在職員工。每名員工購房借款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一般不超過員工所購房總價的15%,具體金額依據員工申請額度、工作年限、上一年度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年利率1.5%。


第七條 購房借款僅限于員工在寧波大市六區(qū)(江北、鄞州、海曙、鎮(zhèn)海、北侖、奉化)購買首套自住商業(yè)住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住房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商業(yè)住房僅指合法合規(guī)、無產權爭議的商業(yè)住宅、商業(yè)公寓(以房產證注明的房產屬性為準),不含商鋪、小產權房、違法違規(guī)建筑、辦公樓等非居住用途房產及自建房。


第八條 購房借款用于員工或包含員工本人姓名的夫妻雙方購買商業(yè)住房。員工與父母、朋友一起聯名、合伙購買商業(yè)住房的,不享受購房借款支持,合購雙方均為公司員工的,只允許一人申請借款。


第九條 員工購房借款的最長償還期限為 5年。每年按不低于“購房借款金額以及利息除以借款年限”的金額償還。


第十條 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只能享受一次購房借款。


第十一條 員工必須遵守誠信原則向公司申請及使用購房借款。


第十二條 鼓勵享受購房借款的員工提前歸還借款,以幫助更多的員工實現購房愿望。


第四章 申請條件、時間及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條件員工(申請人)申請購房借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已在公司連續(xù)工作滿 3 年及以上,若為公司特殊引進人才,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可不受該服務年限限制。


(二)申請人近兩年年度績效考核為優(yōu)秀。


(三)申請人近1年內沒有受到公司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寧波大市無購房記錄,擬購買房屋須按照固定在寧波大市六區(qū)內(江北、鄞州、海曙、鎮(zhèn)海、北侖、奉化)。


(五)申請人擬購房產用途須為申請人及其家庭自住。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無不良個人征信記錄,未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未被銀行列入黑名單,除本次購房低息借款外無其他超過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大額債務。


(七)需提供一位不屬于同一家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或朋友的無限責任擔保。申請人需提供擔保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等具備擔保資格的身份證明,擔保人的收入證明或可證明具備承擔擔保能力的相關財產證明原件(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擔保人的收入證明應不低于申請人每年還款總額的2倍,財產價值應不低于申請人的借款總額。申請人之間不能相互擔保。


(八)申請人需簽署在購房借款期間繼續(xù)服務于公司不少于 10 年期的承諾。


第十四條 每年根據公司經營業(yè)績情況及剩余專項資金總額確定借款名額。若當年借款名額緊張,在申請人均符合基本條件的情況下,根據借款申請人的工齡、學歷、績效等因素進行分數排序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員工應在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的 10 日前向公司綜合管理部提交購房借款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如下:


(一)個人及配偶年收入證明;


(二)個人及配偶征信證明;


(三)已婚者提供結婚證,未婚者提供《申請人未婚承諾書》;


(四)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單(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成年子女)等材料。


第十六條 以上要求資料均需提交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驗。申請人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除個人證件以外的其他材料在申請前1個月內開具,方為有效。


第五章 評審機構及審核程序

第十七條 評審機構


(一)公司成立“員工住房委員會”對員工的購房借款申請進行評審。


(二)委員會成員由公司董事會、行政領導推薦并經公司批準任命。


(三)委員會需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審核程序


(一)初審


1)綜合管理部負責申請人購房借款的初審。綜合管理部在收到申請人購房借款申請及全部的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并核對申請人司齡、崗位職級、年度薪酬收入、近兩年來的績效考核成績等及申請人在公司的履職信息、是否受到公司處罰的信息等。


2)綜合管理部應按照審慎、嚴謹、公正的原則,結合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信息,對申請人的購房資格、償還能力及可發(fā)放的借款額度進行審核。


3)綜合管理部應在上述材料齊全后的 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結果郵件知會申請人,申請人對綜合管理部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收到審核結果后 2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綜合管理部分管領導提出申訴。逾期視為認可綜合管理部審核意見。


4) 綜合管理部應在初審結束后的 2天內將通過審核的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為期 3天的公示。


5) 綜合管理部應在公示通過后次日將申請人名單、相關材料提交員工住房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評審


1) 由員工住房委員會成員組成評委會,對員工借款申請進行評審。


2)綜合管理部指定一名人員擔任委員會秘書,負責協助委員開展評審會的組織工作。


3)委員會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并在評審會結束當天將評審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在 2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后 5個工作日內再次組織評審,并安排與第一次評審會不同的委員參與評審。再次評審的結果為最終評審意見。


第六章 核發(fā)流程及還款管理

第十九條 核發(fā)流程


(一)評審會通過的購房借款申請額度 3個月內有效,申請人在 3個月內可隨時向財務部申請發(fā)放借款。申請人超過3個月沒有申請發(fā)放借款的視為放棄本次購房借款機會,已審批通過的購房借款額度自動失效,且該申請人 1年內不得再次向公司申請購房借款。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在 3個月內申請發(fā)放借款的,可向財務部提交借款延期發(fā)放申請,經審批通過后可適當延長。


(二)申請人申請發(fā)放購房借款時,應向財務部提供以下材料:


1)購房合同(如有);


2)購房意向書;


3)購房定金支付憑據;


4)除公司借款外的其他部分首付款存款證明;


5)申請人及其配偶(如有)及擔保人共同簽訂的《購房借款合同》;


(三)經財務部、證券事務部對以上材料審批通過后 5個工作日內將購房借款匯入申請人銀行賬戶。


(四)申請人收到購房借款后30個工作日內,應向公司財務部提交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經所購房產所在地房管部門審核確認的《購房合同》、所購房產的《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公積金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顿彿亢贤?、《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主體必須有申請人本人的姓名,且必須為本人或與其配偶共同購買。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提供,應及時向財務部報備,并于收到上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供。


(五)申請人須于完成房產證辦理后2個工作日內向財務部提交房產證原件(抵押給銀行的應提交加蓋銀行印章的房產證復印件)。


(六)申請人逾期不提供上述購房證明材料,財務部應通知申請人解除《借款合同》,申請人應于合同解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歸還借款,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司購房借款。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手續(xù)辦理的,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到期前向財務部提交書面說明,經核實并審批后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個月的時間。


第二十條 還款管理


(一)申請人同意綜合管理部按月從其月度稅后薪資中扣減相應的工資,用于歸還購房借款與利息,但每年還款金額(包括每月還款和年終還款的合計數)最低不少于“購房借款總額及利息除以借款年限”的額度。


(二)申請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數額按時歸還購房借款。


(三)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償還借款的,可向綜合管理部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最多可延長 3個月。


(四)申請人在購房借款未歸還清零前,不得將所購房產用于除購買該房產按揭貸款和公積金抵押貸款外的其他抵押、質押、擔保。


第二十一條 提前還款規(guī)定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向財務部報備,并于規(guī)定日期內歸還公司購房借款未還款額。


(一)申請人于購房借款發(fā)放后取消購房的,應于取消購房當天歸還。


(二)申請人提前償還商業(yè)及公積金貸款的,應于提前償還商業(yè)及公積金貸款行為發(fā)生前歸還。


(三)申請人于借款期限屆滿日前以任何形式離職的(包括但不限于辭職、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xù)簽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須在提出離職報告或被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5天內一次性歸還。


(四)申請人未償還完公司發(fā)放的購房借款前在任何地域購買第二套及以上房產的,應于簽訂第二套及以上房產購買合同前歸還。


(五)申請人未償還完公司發(fā)放的購房借款前出售所購房產的,應在收到房產轉讓款后次日歸還。申請人所購房產需要贈予的,應于贈予前將購房借款一次性還清。


(六)申請人未償還完公司發(fā)放的購房借款前發(fā)生離婚等財產分割行為,且使用購房借款所購買的房產判給申請人配偶的,應于財產交割后3日內歸還。


(七)申請人未償還完公司發(fā)放的購房借款前亡故,應由其配偶或房產繼承人于發(fā)生后 1個月內歸還。


(八)申請人在購房借款期間違反公司制度、或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公司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應于前述事項發(fā)生后1個月內歸還。


(九)公司認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督


(一)綜合管理部應建立“購房借款”管理臺賬,每半年與財務部核對一次。


(二)綜合管理部應每半年編制《購房基金管理情況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借款人購房借款檔案管理(借款人申請材料、審批及評審材料、借款合同、購房憑證等)、購房借款臺賬維護、借款人房產權屬檢查情況等。


(三)公司審計部應定期對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提交管理層和董事會。


(四)公司全體員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示名單有監(jiān)督舉報義務。


第二十三條 處理


(一)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視為借款違約,公司有權立即收回購房借款未還款額,并就借款金額按照不同標準收取整個借款期利息和違約金,并視情節(jié)給予申請人相應的行政處分:


1)申請人離職時仍未歸還借款的,應自借款發(fā)放之日起至離職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收取。離職后對未歸還借款金額按每天萬分之三計算利息和違約金。


2)申請人在購房借款未償還完前購買第二套以及以上住房的、在未償還完公司購房借款前提前歸還購房商業(yè)貸款及公積金貸款的、在購房借款未償還完前將所購房產出售、贈予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利息和違約金。


3)申請人在購房借款未償還完前,將所購房產用于除購買該房產按揭貸款和公積金抵押貸款外的其他抵押、質押、擔保,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收取利息和違約金。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或出現不誠信記錄,在上述事項發(fā)生后 5個工作日內沒有向綜合管理部報備的,應自發(fā)生前述情況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收取利息和違約金。


5)申請人存在不誠信行為,如在申請購房借款或借款期間提供不真實的材料,隱瞞與購房審批有關的重要信息,向公司作虛假陳述,使用借款幫助他人購房,或其他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每天萬分之五收取整個借款期利息和違約金。


6)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二)借款擔保人因喪失勞動能力、死亡、負債過高及其他情形導致擔保人不具備擔保能力時,申請人須在30天內尋找其他親屬或朋友為未歸還購房借款提供擔保,并及時通知綜合管理部辦理擔保變更手續(xù),逾期公司可提前收回借款。


(三)公司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電話、郵件、委外、司法等方式催收逾期未歸還借款、應提前收回的借款、違反規(guī)定用途的借款等,因催收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四)公司保留向申請人、借款協議的其他簽約人(如有)及其擔保人法律追訴的權利。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由公司證券事務部與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規(guī)定的條件下開始實施,由公司管理層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調整或終止。若當年凈利潤下滑則次年暫緩實施一年。除本辦法確定的借款總資金額度外,董事會授權公司董事長在后續(xù)實施過程中對本辦法所確定的員工最高借款額度、借款申請及審批要求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鎮(zhèn)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