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代位原則是什么?

保險的代位原則是指投保人因其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而取得賠償金后,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享有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換句話說,保險公司在向投保人支付賠償金后,就取代了投保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投保人已向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 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或違法行為造成的
  • 損失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的范圍限于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賠償金。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后,第三人對投保人的賠償責任即告消滅。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后,第三人不再需要向投保人支付賠償金。

    代位權的放棄

    保險公司可以放棄代位權,放棄后,保險公司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投保人也不能就同一損害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但投保人仍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的訴訟時效與投保人行使請求賠償權的訴訟時效相同,一般為兩年。


    代位原則又稱權益轉讓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涉及第三者責任時,或者在保險標的發(fā)生推定全損由保險雙方達成委付協(xié)議時,當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后,被保險人必須將有關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向第三者代位追償,或者對發(fā)生推定全損的標的物享有物權,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jù)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