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居民在內地上班或居住,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自愿參加社會保險。但如果在港澳臺地區(qū)享有社會保障待遇的,不得重復享受內地的社會保險待遇。

參保范圍包括在內地就業(yè)、經商、投資、求學等符合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具體包括:在內地就業(yè)或經商的港澳臺居民;在內地投資的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就學超過一年的港澳臺學生;在內地居住并持有有效證件的港澳臺居民。

港澳臺居民可通過工作單位或自行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應按規(guī)定為符合條件的港澳臺員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港澳臺居民未實現就業(yè)的,可自愿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繳費。

港澳臺居民的繳費基數由其上一年度的實際工資性收入或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港澳臺居民自愿繳費的,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實際工資性收入任意選擇繳費基數。

港澳臺居民參加社會保險后,可以享受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其中,養(yǎng)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yǎng)老金和個人賬戶養(yǎng)老金;醫(y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門診、大病保險等;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yī)療、康復、傷殘補助金等。

港澳臺居民退出內地社會保險后,可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一次性待遇領取。具體辦理方式和待遇領取標準由相關規(guī)定確定。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yī)保局印發(fā)《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人社部、國家醫(yī)保局相關負責同志就《暫行辦法》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有關情況。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的權益。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fā)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fā)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臺灣同胞福祉。

隨著內地(大陸)經濟迅速發(fā)展、港澳與內地交流合作不斷深化、兩岸人員往來日益密切,到內地(大陸)發(fā)展的港澳臺居民人數規(guī)模也越來越大。對于其中在內地(大陸)就業(yè)、居住的港澳臺居民而言,能否同內地(大陸)居民一樣參加社會保險,成為他們關心關注的問題。近年來,港澳臺相關人員通過多種渠道提出訴求。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回應港澳臺居民關切,進一步便利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保障其社會保險權益,我們啟動了《暫行辦法》的制定工作。制定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調查研究,反復聽取各方建議,特別是多次聽取港澳臺有關機構和組織、在內地(大陸)就業(yè)的港澳臺人員及港澳臺資企業(yè)意見,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暫行辦法》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醫(y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于近日頒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