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發(fā)〔2018〕3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財政局,仁懷市、威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5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省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請遵照執(zhí)行。
一、調整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一)調整對象
按照國家和我省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
1.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yè)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領取傷殘津貼且未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人員;
2.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領取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且之后繼續(xù)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每人每月增加49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47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45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五級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390元。
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