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印發(fā)《合肥市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明確適用于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yè)務的職工及其委托代理人。
騙提套取行為的認定
騙提套取行為是指職工在非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法定提取條件下,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材料等手段騙取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處理方式
對于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將責令退回騙提套取的住房公積金并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舉報渠道
鼓勵廣大職工積極舉報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舉報人可以撥打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電話或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
證據(jù)提供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詳細的線索和證據(jù)材料。證據(jù)材料可以包括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材料等相關證據(jù)。
處理流程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舉報后,將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將啟動調查程序。經(jīng)調查核實,確認為騙提套取行為的,將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合積〔2018〕45號
各有關單位:
經(jīng)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將《合肥市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防范資金風險,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通過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認定、調查處理和資金追回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騙提套取行為是指違反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規(guī)定,以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虛假身份、戶籍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yè)務辦理委托書(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系證明、異地轉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貸款、住房租賃合同和房屋信息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鑒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等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購房發(fā)票、契稅發(fā)票等票據(jù)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大修、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