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區(qū)別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案例: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
2008年9月,王女士為自己投保了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受益人為丈夫劉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與丈夫劉某駕車外出旅游,途中與一大貨車相撞,兩人當場死亡,而且無法鑒定死亡先后順序。王女士與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劉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王女士的父母則以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這筆保險金究竟應該支付給誰呢?
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quán)或者放棄受益權(quán),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認為,受益人劉某與被保險人王女士同時死亡情形下應當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據(jù)該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王女士的遺產(chǎn)。劉某的父母認為,該條并未規(guī)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情形下應當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險金應支付給受益人劉某的繼承人。
目前,新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彌補了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quán)或者放棄受益權(quán),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這樣的規(guī)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萬元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王女士的遺產(chǎn),由王女士的父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