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規(guī)〔2018〕11號
各處、室,各管理處:
為保證貸款期限變更業(yè)務順利開展,現就有關業(yè)務規(guī)定和標準明確如下:
一、貸款期限變更受理標準
(一)借款人正常還款一年以上,信譽良好,申請時點無逾期還款。
(二)申請縮短貸款期限,借款人應無不良還款記錄,提供的收入證明應具備期限縮短后的償貸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變更。
(三)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借款人應提供導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償還貸款客觀事由的說明材料,同意對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應變更。
(四)組合貸款期限變更,應征得組合貸款銀行的同意,且變更期限應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變更以合同期限為準,延長或縮短的期數以12的倍數(年)變更。
(六)貸款期限變更后的“實際貸款期限”(已還期數+未來還款期數,下同)不能超過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齡加實際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5周歲、女60周歲)。
二、貸款期限變更后貸款利率執(zhí)行標準
貸款期限變更后,未來還款期數的執(zhí)行利率,根據變更后的實際貸款期限,按貸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標準執(zhí)行。即貸款期限變更后,實際貸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來還款期數按5年期利率標準執(zhí)行;實際貸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來還款期數按5年期以上利率標準執(zhí)行。
三、有關預抵押變抵押業(yè)務問題
對具備將預抵押轉為正式抵押條件的,各管理處要按照區(qū)域房產登記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要求,及時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變更為房屋抵押權登記(簡稱預抵押變抵押),應要求并協助抵押當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按預抵押變抵押業(yè)務操作流程規(guī)范辦理,防止預抵押風險的發(fā)生。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