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五險一金的規(guī)定

五險一金中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和失業(yè)保險,這三種險和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yè)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yè)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具體的五險一金政策規(guī)定包括: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等等。

案例解說:關于單位不交五險一金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