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4倍LPR,目前為15.4%,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4倍LPR利率上限或適用金融機構

8月27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的一份案號為(2020)浙0304民初3808號民事判決書為持牌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是否也應低于四倍LPR提供了參考。

判決書顯示,原告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被告為借款人洪某。

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與平安銀行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 %,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

借款后,被告洪某足額支付至第10期,此后未能及時足額償還本息,共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元。

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平安銀行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法院參照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

關于逾期利息,現(xiàn)平安銀行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已超過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法院酌情調整為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最終,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52744.27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7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業(yè)內分析人士認為,從平安銀行法院判決書來看,如果持牌金融機構借助司法進行糾紛處置,司法大多數(shù)會借鑒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規(guī)定,當前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下行已是必然趨勢。

未清償部分最終均以實際利率15.4%償還

北青金融注意到,在上述平安銀行判決書中,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采用了實際利率(IRR)計算方法作為判斷民間借貸利率是否踩紅線的依據。而在另一則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董金平與陳俊宏、袁敏民間借貸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采用了名義利率(APR)計算方法作為判斷民間借貸利率是否踩紅線的依據。

判決書顯示,2018年6月13日前后,被告陳俊宏向原告董金平借款40萬元,根據二者的《借條》約定,借款總利息為3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6月13日-2019年12月31日,本息分兩期付清,第一期為2018年底付20萬元整,第二期為2019年12月31日付50萬元整。

2019年1月30日,陳俊宏向董金平還款20萬元。2020年6月4日,陳俊宏再還董金平5萬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及時償還。

法院認為,陳俊宏在《借條》中約定“總利息30萬元”,經折算自借款之日(2018年6月13日)起至約定的最后一次還款之日止的年利率為49.14%,已遠遠超出年利率15.4%的規(guī)定,超出的利息約定無效。

但對于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的確定,法院認為,陳俊宏共還款25萬元,所還款項應采取按年利率15.4%分段計息,超出應付利息的還款應沖抵借款本金。

經計算,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應付利息(40萬元×15.4%×232天/365天)39153.97元,陳俊宏已還款20萬元,超出應付利息的部分則應沖抵借款本金(20萬元-39153.97元)160846.03元。

自2019年1月3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40萬元-160846.03元)239153.97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5.4%繼續(xù)計算利息,陳俊宏已于2020年6月4日還款5萬元,經折算實際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6月9日。為此,董金平請求的實欠借款本金應為239153.97元。

最終,宜昌市夷陵區(qū)法院判定,被告陳俊宏及其前妻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董金平借款本金239153.97元。利息方面,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9153.97元為基數(shù),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隨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