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征信的動作比較多,花唄接入征信、P2P接入征信,二代征信中還預留了水電費的繳費情況,又納入了獻血的信息,似乎征信有要“一統(tǒng)江湖”的架勢。

其中,尤其是部分P2P、小貸、甚至有些消費金融公司,實際的年化費率遠遠超過8月0日最高法公布的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甚至比原來“兩線三區(qū)”中36%的上限還要高。

其中很多P2P接入征信的數(shù)據(jù)都是云里霧里、遮遮掩掩,自己的信心都不足。

借款人于是有這樣的疑問:“高利貸都接入征信,是不是征信的濫用?”

先說結論:

過程確實有瑕疵,但是濫用談不上。


我們分三個點來討論這個問題:

通常認為現(xiàn)代征信的起源是19世紀英國裁縫們之間自發(fā)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拒絕為那些賴過賬的“紳士”服務。從這個雛形開始,征信的本質一直都沒有變化。

現(xiàn)在一般認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作為信用交易雙方之外的獨立第三方,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信息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協(xié)助授信人或投資人進行風險管理的一種信息服務活動。

這個定義里面有幾個關鍵點,體現(xiàn)了征信的本質:

我國央行征信也同樣具有以上的本質特征,征信數(shù)據(jù)庫中所記錄的主要為信用信息,出具的信用報告主要是服務于金融機構等出借人以支持合理的貸款決策。

征信報告中僅僅體現(xiàn)的是信用行為的記錄,征信記錄并不代表道德水平,征信記錄不好也不代表就會受到其他行政或者道德上的懲罰。

從這個意義上講,將花唄、P2P平臺的信貸記錄納入征信體系的行為本身,數(shù)據(jù)本身體現(xiàn)的是被記錄人的履約情況,確實屬于征信應該記錄的范圍,這些信息的納入并不是征信的濫用。

在征信這個問題上,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借款人主要擁有以下合法權益:

1、 知情權

金融消費者應被告知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圍、內容,信用信息的產(chǎn)生及后果。

2、隱私權

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保存、對外提供都應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嚴格遵守個人隱私權。

3、公平交易權

信用信息的產(chǎn)生和使用應該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實現(xiàn)的,不能因不公正的信用信息和對個人信用報告欠合理的理解而剝奪金融消費者的貸款、就業(yè)等權利。

4、救濟權

救濟權包括異議權、投訴權和訴訟權。主要針對消費者對于信息采集、保存的過程和結果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進行異議申訴、行政投訴、以及法院起訴的權力。

以P2P平臺為例,由于復雜的歷史原因,當前的操作可以說對以上四大權益的全面侵害。

我之前寫過征信異議申訴的流程,不過實際操作下來,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得到理想的結果。

對于借款人來說,只有努力增加收入,最終還款,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債務以及因為債務而導致的其他問題,征信問題也一樣,還是需要用還錢來解決。

所以,對于借款人來講,最經(jīng)濟的方式,還是和平臺協(xié)商還款的金額,爭取以法律允許范圍之內的利率結清欠款,同時要求平臺向征信中同步相關信息,或者爭取對之前征信信息的修改。

其實,對于P2P網(wǎng)貸逾期的借款人來說,征信記錄的相對重要性已經(jīng)大大降低了,暫時不需要太糾結這個問題。

對于逾期的借款人來說,最重要的是保證正常的、基本的工作和生活,同時要停止新的負債,所以征信影響貸款這個因素暫時沒有那么重要。

總之,P2P網(wǎng)貸、花唄等接入征信,不能算濫用。借款人暫時不用太糾結征信的問題,而是要積極和平臺協(xié)商還款,才能根本上解決債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