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結論放在前面,購買期房開發(fā)商逾期交房的,購房人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未償還的購房貸款由開發(fā)商負責返還給銀行,購房人不承擔剩余貸款的償還責任。
目前比較有利的是最高法院在2020年12月3日做出的一個再審判決,里面援引《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睋伺袥Q由開發(fā)商償還剩余的銀行貸款,購房人不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這個判決具體內容網上已經有了詳細的分析,在這里我也就不在贅述。但其中有兩點還是非常有意思。一是購房人是否需要與開發(fā)商共同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義務,包括最高法自己都有不同的認識。這份判決是一份再審判決,之前二審判決購房者是要與開發(fā)商一起承擔責任的,最高法再審改變了二審判決。在這之前,雙方就合同解除還有過系列的訴訟,在其中最高法認為購房者是要承擔還款義務,不過由于銀行沒有提出,所以在合同解除訴訟中就不予處理(參見(2017)最高法民終683號民事判決書)。隨后,銀行起訴購房人要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一審判決銀行敗訴,駁回所有訴訟請求,二審銀行勝訴,購房要承擔還款義務,再審最終改判,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也就是駁回了銀行對購房者的所有訴訟請求。二是這個判決的效力非常的高。判決中有非常關鍵的一句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個案子的標的對于最高法來說只能說非常的小,但都驚動了審委會的大佬,并由大佬們集體決策完全支持購房者的訴訟請求,只能說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這一問題的最終表態(tài)。類似案件起訴獲得法院支持的概率大大提高。
另外,對于成文法還是判例法的問題不用太糾結。哪個法院的法官也不希望自己做出的判決被改判。如果是河北省高院的判決可能對于江蘇省高院并不是必須遵照,但是最高法就不一樣了,在現在再審放開的司法體制下,停貸影響面這么大,隨便就是個代表人訴訟,怎么也都由最高法在最后把關。下級法院做出相反的判決不是等著最后被改判嗎?我們搜索了引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21條的判決,大約有500多條,除了超解除權時效等原因的,基本都支持了購房者的訴訟請求,同時有的判決對于購房者已經向銀行還的貸款本息,也要求銀行退還給購房者。
最后再多說一句,掏空六個錢包的貸款對于個人來說無疑是一筆巨款,但這對于銀行來說,不過是計提撥備的事,如果法院有了明確的判決,銀行也不想把自己放在風口浪尖之上。但前提是,購房人需要先去法院起訴解除合同,由開發(fā)商還剩余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