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10月21日訊,隨著民間借貸的發(fā)展,房屋作為抵押物的情況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也成為2015年大連秋季房交會上市民咨詢的熱點。

大連仲裁委員會及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在展會上設立的公益法律咨詢站臺,三日解答市民咨詢200多人次。昨日,記者就市民關心的房屋法律問題采訪了馬文龍律師。

借款不還,能否直接以房屋抵債?

案例:李先生因做生意急需資金,2014年1月1日向某擔保公司借款兩百萬元,期限一年,同時雙方簽定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李先生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賣給擔保公司。借款合同約定,到期不歸還借款,借款自動轉為購房款,房屋歸擔保公司所有。

借款到期后,李先生無力歸還借款,擔保公司要求李先生履行房屋過戶手續(xù),李先生不同意,擔保公司要起訴李先生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李先生咨詢,擔保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當時約定房價遠低于市場價,是否合法?

解答:擔保公司有權要求李先生歸還借款本息,但無權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jù)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人民法院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中,擔保公司與李先生雖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借款合同擔保,在法律上稱為讓與擔保,我國擔保法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予以規(guī)定,擔保公司只能以借貸關系起訴,不能直接起訴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也不能直接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

至于擔保公司的權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釋規(guī)定:按照民間借貸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的房屋,以償還借款本息。就拍賣所得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到期未按法院生效判決歸還擔保公司借款本息的,擔保公司有權申請法院拍賣雙方買賣的房屋,所得價款如果高于借款本息,應當返還李先生,如果所得價款少于借款本息,李先生還應當繼續(xù)償還。

抵債房屋是餡餅還是陷阱?

案例:市民張先生想全款購買一處大面積的商品房,聽說抵債房便宜,便多方打聽,得知某開發(fā)商欠建筑施工企業(yè)工程款,頂了很多房給建筑施工企業(yè),正常對外價格為每平方米10000元至11000元,如果全款為7500元至8000元,這樣一套房屋可以省四五十萬元。銷售方稱,可以同開發(fā)商辦理購房手續(xù),但不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開具發(fā)票。張先生問是否合法,如何防范風險?

解答: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參考意見是,債權人抵債而來的房屋,只有辦理產權證書后出賣給第三人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方能發(fā)生物權變動效力。債權人在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情況下將抵債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又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于規(guī)避法律行為。

對于抵債房屋不能一概予以否認,有時建筑公司或材料供應商為了及時回籠資金,很多抵債房屋確實便宜,但也不會明顯低于市場價,如果明顯低于市場價,則存在一定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符合基本的市場規(guī)律。

本案中,經查證,該開發(fā)商共開發(fā)了一千余套房屋,只有幾十套辦理了房屋網簽備案,絕大部分屬于解除抵押可售狀態(tài),還有部分屬于不可售狀態(tài),不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開具發(fā)票。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都是全款購買抵債房屋,不用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因此不用辦理網簽備案。一旦開發(fā)商資金困難,無法辦理解除抵押手續(xù),將無法辦理權屬登記,購房者的權益將無法保證。如果開發(fā)商有其他糾紛,房屋被抵押權人或其他債權人查封,購房者的權益更是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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