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登記機構對不動產登記時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不讓進行評估了,抵押物的價值如何認定呢?”對此很多人提出疑問。
實際上存在這種疑問的人曲解了《物權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該條從尊重當事人自愿原則、規(guī)避不正當收費行為等眾多因素考慮僅僅是規(guī)定了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時不得要求當事人進行評估,但是并沒有禁止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評估報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設定抵押權是當事人的民事活動,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債權人是否接受抵押人的抵押擔保,主要取決于債權人主觀判斷,抵押物的價值應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xié)商確定,只要當事人達成意思一致就可以,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債權人如銀行可以要求抵押人出具評估報告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