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原則上是不需要公證的,一些銀行和放款機構要求做的一項公證叫“抵押強制公證”,其大致意思就是說如果倒債務人不覆行債務,銀行或放款機構可以繞開繁瑣的法院拍賣程序,憑公證書強制將房產處置用于歸還貸款,大多數私人借貸或公司借貸都會采取這樣的措施。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guī)定,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zhí)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