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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1769號,上海佳程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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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佳程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原審被告:北京佳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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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佳程公司認為,日利率應當以年利率/365計算。因此,借款利息以本金750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共計應當為42天,利息應當為6148972.60元,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6382812.50元。

第一階段罰息以本金750000000元和期內利息以及新增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6875%計算,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共計應當為25天,罰息應當為5535165.85元;

第二階段罰息以本金736350000和期內利息以及相應新增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6875%計算,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共計應當為223天,罰息應當為48843811.30元。

因此,兩個階段罰息共計應當為54378977.16元,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5743504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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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對利息和罰息的計算是否確有錯誤。

(一)關于日利率計算問題

  上述《貸款合同》第2.1.3條約定: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本案的貸款幣種為人民幣,因此,日利率按照年利率/360計算并無不當。上海佳程公司上訴認為日利率應當按照年利率/365計算,沒有合同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利息和罰息計算問題

1.關于利息計算

根據(jù)《貸款合同》約定,正常利息=本合同約定利率放款金額占用天數(shù),占用天數(shù)從放款日(含)計算至到期日(不含)?!秱鶆仗崆暗狡谕ㄖ獣份d明,債務提前到期日為2017年11月3日。因此,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11月2日止,共計43天,按年利率7.125%計算,利息為6382812.5元。上海佳程公司上訴認為,利息計算天數(shù)應為42天、利息應當為6148972.6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關于罰息計算

(1)關于第一階段罰息

根據(jù)《貸款合同》約定,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shù)[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計至本息清償之日(不含)]計算。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2017年11月3日,本案債務提前到期,但上海佳程公司并未在11月3日或者之前歸還本金。自11月3日起至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10.6875%計算,罰息為5838329.83元并無錯誤,上海佳程公司在一審中也全部認可對方的訴訟請求,其關于該階段罰息計算天數(shù)應為25天、罰息應當為5535165.85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2)關于第二階段罰息

信達資產上海分公司在一審中,將其訴訟請求3中的第二階段罰息:以本金736350000元和期內息6382812.50元及相應新增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6875%自2017年11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算至2018年7月10日為51466070.79元變更為:以本金736350000元和期內息6382812.5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6875%自2017年11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算至2018年7月20日為51596720.07元,而上海佳程公司一直未歸還罰息,一審判決對截至2018年7月20日所產生的罰息作出認定并無不妥,上海佳程公司上訴認為該階段罰息應自2017年11月29日計算至2018年7月10日,罰息應當為48843811.3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