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毛呸房)銷售合同》里明確約定:買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內,將首付款23萬元支付給賣方,其余房款34萬元支付方式由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按銀行規(guī)定辦理。買方在接到銀行通知后,必須在三天內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合同,如逾期,按違約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申請銀行貸款的有關費用由買方承擔。買方如果逾期支付房款,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合同終止,將房屋退還。如果賣方的實際經(jīng)濟損失超過收到的違約金,買方還要據(jù)實賠償。后來由于銀行不批準貸款,致使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 現(xiàn)在賣方要求買方要么繼續(xù)自籌資金支付其余34萬元來履行合同,要么支付違約金3萬元退房解除合同。賣方的理由很簡單,貸不到房款那是你買方的事,不能自籌資金支付余款就得支付違約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這一條在正式合同中有寫但是,最最關鍵的;居然后邊還有個補充條款:說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向其擬貸款銀行充分了解了其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并且對發(fā)生貸款不能或貸款額度不足情況發(fā)生有了充分預計,故雙方同意本合同的這個關鍵條款不再適用; 這不是等于最高院的那條沒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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