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詐騙罪的案例當中,有不少不法分子,是利用虛假身份證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然后用這信用卡進行的詐騙或惡意透支,那么,這個“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認定標準是什么?認定界限在哪里呢?讓我們仔細了解一下。
一、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行為認定
1、行為人使用了虛假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是信用卡申請人資格的重要信息,是申請人資信證明的基礎,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確認申請人資格的根據(jù),也是信用卡發(fā)生糾紛時認定責任主體的依據(jù)。
2、行為人騙領到信用卡。騙領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偽造或虛構證明材料,騙取發(fā)卡銀行發(fā)放信用卡后,進行透支或持卡消費的行為。騙領到的信用卡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不僅包括使用申請人的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還包括了使用保證人的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發(fā)卡銀行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人,是為了防止申請人騙領信用卡,避免財產(chǎn)損失。申請人使用虛假的保證人的身份證明,規(guī)避發(fā)卡銀行的催收行為,導致銀行不能向保證人追回透支金額,造成了他人的財產(chǎn)損失。
3、行為人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即是行為人必須有使用該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實施了“以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的行為而沒有使用該信用卡,則應構成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證明掛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騙領補辦的信用卡。領取信用卡既包括申請人領取新的信用卡,也包括領取因掛失而重新補辦的信用卡。同理,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也應該包括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新的信用卡和騙領因掛失補辦的信用卡。
使用該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不局限于使用行為人自己騙領的信用卡,還包括了使用他人騙領的信用卡,只要行為人使用了騙領得來的信用卡,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刑法理論界對此行為的不同看法
1、認為騙領信用卡并已超額或者超期透支,數(shù)額較大的,定詐騙罪。對騙領后超額超期透支,銀行對持卡人催收后,仍不歸還的,定信用卡詐騙罪。
2、騙領信用卡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銀行資金,客觀上采取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侵犯的客體主要是財產(chǎn)所有權關系,應以詐騙罪論處。
3、單純騙取信用卡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騙領后,為實施詐騙進行支取現(xiàn)金、消費的,無論是否透支,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下構成詐騙罪”。雖然這幾種觀點各有理由,但是并不適用于《刑法修正案(五)》的相關規(guī)定。
小編為您總結:不管怎么說,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都是屬于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其中一種,有虛假身份證明的界定,也有自己騙領和他人騙領等等認定。一旦犯罪就是要付出同等代價的,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