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為生意周轉(zhuǎn),求他抵押自己的房產(chǎn),替其借款20萬元。沒想到,這位好友最后跑路了,借款公司長期向他追債。雖然朋友出具證明,稱借款與他無關(guān),可法院仍然判決這份借款合同有效。

【案情簡介】

今年31歲的李先生家住樊城,他與生意人王某(化姓)是多年好友。2013年初,王某臨時需要資金周轉(zhuǎn),便與李先生商議,由李先生以房子為抵押,替他借款20萬元?!澳惴判?3個月后我一定還清。”見王某再三承諾,李先生同意了王某的請求。

2013年1月,李先生與借款公司簽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李先生借款20萬元,期限3個月,李先生以一套商品房為抵押,若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出借人有權(quán)拍賣該房產(chǎn)以償還債務。王某則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

然而,王某的資金鏈斷裂,不僅無力償還借款,還消失不見。借款公司遂向李先生一家索款,并揚言將要拍賣房產(chǎn)。李先生無奈之下找到王某,王某向李先生出具一份材料,證明該筆借款實際是他與借款公司直接的交易,借款也歸其個人使用,與李先生無關(guān)。

可借款公司對該書面證明并不予認可,仍繼續(xù)向李先生索要欠款。李先生遂以合同是在王某和借款公司的誘騙下簽訂為由,訴至樊城區(qū)法院,要求撤銷借款合同,結(jié)果被駁回起訴。

去年10月,李先生向市中院提起上訴。上月,市中院維持原判。

【法院說法】

兩級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先生以其本人名義,與借款公司及出借人分別簽訂了《居間合同》《借款合同》。之后,出借人向王某支付了借款。這一事實并無異議。

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其以自己的名義借款給他人使用,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其本人負擔。且無證據(jù)表明合同的簽訂過程存在重大誤解或收到欺詐、脅迫,故兩級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當前民間借貸案件進入高發(fā)期,一些人過于輕信親戚朋友的口頭承諾,出于義氣或是面子,替別人借款或為他人擔保,卻沒有認識到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直到坐上被告席才后悔莫及?!弊蛉?此案主審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經(jīng)濟往來中,為他人借款、擔保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