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關于進一步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的通知
調整提取資料
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時,不再要求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含網簽合同)》或《購房首付款發(fā)票》,僅需提供《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憑證》或《購房發(fā)票》等證明材料即可。
其他變化
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時,不再要求提供《銀行還貸卡對賬單》,僅需提供《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憑證》或《購房發(fā)票》。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時,不再要求提供《租房合同》,僅需提供《租賃憑證》等證明材料即可。
適用范圍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對本通知發(fā)布前已提交的提取申請材料,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相關問答
Q:哪些證明材料可以用于證明首付款支付?
A:可以提供銀行轉賬憑證、開發(fā)商收據、發(fā)票或首付款明細表等有效憑證。
Q: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尾款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需要提供《購房合同》、《購房尾款發(fā)票》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Q: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裝修費用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需要提供《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和《裝修合同及發(fā)票》。
Q: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需要提供《租賃憑證》、《租房合同》和《租賃發(fā)票》。
漳住管<2018>34號
市中心各科室、各縣(市、區(qū))管理部:
為方便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經研究,決定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進行簡化,現通知如下:
從2018年8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一律取消提供《漳州市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申領表》。
漳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