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理由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和規(guī)范管理有關精神,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長期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調整后的繳存比例是多少?
調整后的繳存比例為職工工資收入的5%-12%,單位繳存比例為5%-10%。職工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協(xié)商確定具體繳存比例,但不得低于規(guī)定最低比例。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有何變化?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淄博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含)以上的,其繳存基數按淄博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執(zhí)行。
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后,職工和單位每月繳納的金額會發(fā)生變化嗎?
會發(fā)生變化。調整后,職工和單位每月繳納的金額將根據調整后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重新計算。
調整后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方式有何不同?
調整后的繳存方式與之前一致,職工和單位應當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指定的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繳存業(yè)務。
調整后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會受到影響嗎?
不會。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不會影響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職工已存入賬戶的資金仍歸個人所有,不受調整影響。
此次調整是否影響到住房公積金貸款?
此次調整不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符合貸款條件的,仍可按照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為做好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統(tǒng)計部門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作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工資收入認定標準。
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我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2019年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18657元(我市201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219元)。最低月繳存基數按各區(qū)縣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張店區(qū)、淄川區(qū)、臨淄區(qū)為1910元,博山區(qū)、周村區(qū)、桓臺縣為1730元,高青縣、沂源縣為1550元。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過12%。
自由職業(yè)者繳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各不得超過2239元。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張店區(qū)、淄川區(qū)、臨淄區(qū)分別為96元,博山區(qū)、周村區(qū)、桓臺縣分別為87元,高青縣、沂源縣分別為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