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
趙某,張某一開始是朋友,2011年9月18日,卻因為錢的事情,上了法庭,因為其中的趙某繼續(xù)資金解決問題,就向張某借了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三月,月息3%。2011年12月18日,還款期限到了,可是趙某遲遲不能按照當初約定的利息還款,張某多次催促無果之后,最后迫于無奈,張某只能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
  庭審中,法院經(jīng)調(diào)取銀行貸款利率表證實,6個月以內(nèi)(含6個月)的年利率為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約定的月息為3%,明顯過高。法院認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當庭表示認可,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對原告請求二被告歸還借款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向原告所借的20萬元,被告抗辯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該理由成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一次性償還原告人民幣20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計息支付給原告,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息支付給原告。
上面的案例已經(jīng)告訴我們民間借貸利息不是隨意的,是受法律法規(guī)保護與限制的,是有一定的判斷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