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830 證券簡稱:香溢融通 公告編號:臨時2022-030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訴訟案件第三人,訴訟案件原告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寧波分行,原名深圳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訟案件被告為上海星裕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星裕)。

● 涉案金額:本金3,700萬元及利息、罰息等。

●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執(zhí)行款571萬元,預計對公司當期經營產生積極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 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0年11月11日,公司(委托人)與平安銀行寧波分行(受托人)、上海星裕簽署委托貸款合同,后公司委托平安銀行寧波分行向上海星裕累計發(fā)放貸款3,700萬元,委托貸款期限一年,貸款利率為貸款發(fā)放日的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加14.44%。上海星裕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嘉定工業(yè)區(qū)回城南路1128號房屋(建筑面積14644平方米商業(yè)用房)提供第二順位抵押,沈永培、顧小英、沈麗青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自2011年4月21日起,上海星裕未能按時支付利息,公司多次催討未果。2011年7月20日,公司委托平安銀行寧波分行向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就公司委托貸款業(yè)務向借款客戶提起訴訟,要求上海星裕歸還公司委托貸款本金3,700萬元并支付利息、罰息等;公司對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同時,沈永培、顧小英、沈麗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1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2011)甬東商初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判決內容如下:1、上海星裕歸還平安銀行寧波分行借款本金3,700萬元,并支付利息、罰息等。2、如上海星裕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平安銀行寧波分行可就上海星裕抵押給其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工業(yè)區(qū)回城南路1128號房屋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3、保證人沈永培、顧小英、沈麗青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責任。2012年,上海星裕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工業(yè)區(qū)回城南路1128號抵押房產由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查封處置,上述抵押房產兩次拍賣均流拍,后續(xù)該抵押房產處置較長時間未有進展。

2020年3月6日,管理人召開上海星裕置業(yè)有限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匯報和溝通債權申報審查情況和財產處置事宜;2020年9月4日,管理人出具《上海星裕置業(yè)有限公司財產變價方案》,告知該抵押房產總估值為12,517.80萬元,該變價方案經投票通過。2020年 11月30日,抵押房產以起拍價8,762.46萬元成交。另上海仲裁委員會確認債權人浙江萬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享有4,245萬元建筑工程款優(yōu)先權。

2021年2月4日,管理人出具 (2019)滬 03 破 157 號分配方案,其中平安銀行寧波分行的受償金額為20,206,072.34元。2021 年2 月 18 日,管理人書面告知分配方案未通過。上海嘉定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上海星裕破產案件債權人之一,因不滿上海星裕破產管理人作出的變價方案,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2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022年1月4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海嘉定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022年2月14日上海嘉定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因前述訴訟未決,上海星裕破產清算分配工作擱置。

詳見公司2011-029號、2011-046號、2019-057號臨時公告及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內容。

二、 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近期,平安銀行寧波分行收到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原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現合并為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支付的執(zhí)行款571萬元,該款項已由平安銀行寧波分行支付給公司。

三、 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上述款項的收回,有助于增加公司的流動資金,對公司經營有積極的影響。

公司將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持續(xù)跟蹤推進上海星裕破產清算分配工作,努力維護公司權益,并根據相關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