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媒體和各社交平臺先后曝光了二手車平臺上消費者在購車時遭遇“套路貸”等問題,其矛盾主要集中在優(yōu)信二手車平臺上。
但實際上,在正式簽約時,優(yōu)信二手車的業(yè)務員卻讓消費者簽了一系列蓋了公章但未填寫的空白合同。等合同簽約完畢后,業(yè)務員才告知最后的貸款方案和月供情況,折算下來比最初二手車行所承諾的價格要高出近五萬元,僅比新車便宜了不到兩萬元的水平。
口頭承諾一定金額,采用空白信息貸款合約簽約,并給出和之前承諾價格不一致的總貸款金額,是大部分消費者遇到購車“套路貸”的固定模式。
由于消費者已經(jīng)簽訂了合同,信息也被錄入到和優(yōu)信二手車合作的微眾銀行,如果消費者不按時間履行貸款,就會被計入征信系統(tǒng)。
除了否認“空白合同”,優(yōu)信二手車也沒有對貸款金額差異一事作出回應。
更具“套路”的是,無論是早前的消費者還是后來的李女士,大部分遭遇套路貸的維權消費者實際上簽訂的都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貸款合同,而是和優(yōu)信二手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貸款合同是和銀行簽約,所有權在消費者,消費者按方案給銀行還款。融資租賃合同,汽車所有權在租賃公司。租賃公司通過租車給消費者的形式,消費者按計劃負擔租金,達到一定的金額后才可以換取汽車的所有權。
“很多二手車業(yè)務員為了完成自己的業(yè)績目標,不會告知購車者這是融資租賃合同,會混淆兩者間差別”,該人士指出。
換句話說,如果消費者違約,沒有按時繳納租賃合同,租賃公司有權收回這輛車。此外,如果只交了頭期款和本息,最后忘記繳納尾款,可能會被租賃公司沒收整輛車。
按照優(yōu)信公司與用戶簽訂的《收車及處置授權書》規(guī)定,若借款人出現(xiàn)違約情形時,需無條件同意優(yōu)信公司將融資租賃車輛收回并進行處置,用于清償車主的貸款債務。
同時,車主要放棄一切關于收車行為、車輛收回相關費用、收回車輛處置價格異議的抗辯權;收車所產(chǎn)生的費用需由車主來承擔;車輛收回處置后價款不足以清償車主貸款時,需由車主來補齊相關款項。
更可怕的是,該人士指出,由于這批車的實際所有人是租車公司,所以在租給消費者之前,這些車上多半會安裝GPS定位,一旦車主沒有如期繳納租金,這些車就會被強制開走。
利用消費者對租賃合同的信息差,用租賃合同和貸款合同進行概念上的偷梁換柱,對消費者進行某種程度上的欺騙,已經(jīng)構成了消費欺詐。
然而,由于消費者事先沒看好合約內容,事后想毀約進行投訴,一般在法律層面勝算不大,除非消費者在簽約前能夠掌握平臺工作人員有明顯的誤導欺詐證據(jù)。否則,法院往往會判二手車公司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