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該公司的大股東。因公司需要資金周轉(zhuǎn),李向借款50萬元,并以個人名義向出具借條。
借款期限屆滿,李未能償還借款,將李及A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李與A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在審判期間,李某抗辯稱,案涉借款雖是以自己的名義借的,但是所借的50萬元均用于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此該筆借款本質(zhì)上屬于甲公司的借款,應由甲公司來承擔還款責任。
甲公司抗辯稱,案涉借款是李某以自己名義所借,應當由李某來償還,甲公司不是借款人,沒有還款義務。
法院查明,該借款系李以個人名義向借款。雖然李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但后續(xù)的借款利息也由李償還,A公司從未向償還過借款利息。因此,應當認定李與是民間借貸關系的當事人。
至于該筆借款最終被A公司使用的部分,可視為李對A公司的借款,要求A公司償還。但不能認定該筆借款是A公司的借款.
法院最終判決李負責還款,A公司不負責還款。
司法實踐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境外借款,用于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在這種借貸關系中,借款人是法人代表還是公司?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于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是以誰的名義借的。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借款,則根據(jù)合同相對性選擇,借款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自己,而不是公司,所以應由法定代表人來償還借款。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義借的款,那么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在法律意義上的代表,可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借款,其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所以,應當以公司作為借款的主體,由公司來償還借款債務。
現(xiàn)實生活中,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借款后,將借款用在自己身上,而非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借人屬于善意,則出借人仍然有權(quán)要求公司來償還債務。公司在償還債務之后,可以依法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追償。
本案也提醒債權(quán)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借款時,需要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公司同意借款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材料,要求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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