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借款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所取得求償權的擔保。只要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即可向反擔保人求償,而不問擔保人履行的對與不對,反擔保在性質上屬于間接擔保,因為它并非直接擔保主債務,而是對擔保人所負的債務擔保進行擔保。
擔保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為擔保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人的風險和損失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反擔保之債除因一般擔保消滅原因而消滅外,當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消滅或其中之一消滅,反擔保也隨之消滅。根據(jù)“擔保法”第四條第二款“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所以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