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中,對涉及資產損失與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納稅調整表作了細化修訂,下面舉例對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表填報進行分析。
例如:甲銀行2020年年初貸款資產余額為1000萬元,年末貸款資產余額為1500萬元。年初貸款準備金余額為30萬元,當年計提貸款損失準備1萬元,會計核銷10萬元,收回已核銷貸款3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為2萬元。則相關賬務處理及申報表填寫如下:
1、 計提資產減值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000
貸:貸款損失準備 10,000
2、貸款資產會計核銷:
借:貸款損失準備 100,000
貸:貸款 100,000
3、收回已核銷貸款:
借:貸款 30,000
貸:貸款損失準備 30,000
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貸款 30,000
借:貸款損失準備 30,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30,000
對于會計上通過準備金核銷的貸款金額10萬元,填報在第18行第2列“資產損失準備金核銷金額”中,對于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2萬元,填報在第18行第5列“資產計稅基礎”中,得出納稅調增額為8萬元。
根據上例,2020年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300,000+10,000-100,000=210,000元,填報在第1行第4列中。
根據《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規(guī)定,金融企業(yè)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據此,甲銀行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準備金=15,000,000×1%-100,000=50,000元,填報在第1行第10列中。
第11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公式為(4-3-10),其中(4-3)相當于會計上的“計提-核銷”,再減稅前可扣的準備金50,000元,得出納稅調整減少140,000元。此處考慮了銀行的會計處理規(guī)則,將資產損失和準備金放在一起考慮了,可分解為兩部分來看:
(1)損失:會計核銷損失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整數為-100,000元;
(2)準備金:計提10,000元,稅前扣除50,000元,納稅調整數為-40,000元;合計調整減少140,000元。
關于核銷后收回,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對應不同的調整:
1、本年收回貸款未做稅務核銷
由于收回貸款在賬務處理后計入當年利潤總額,則影響損益的金額為“計提損失的金額-核銷后收回的金額”,而稅務處理中將未做稅務核銷的貸款損失全額調增,所以對應的收回貸款應做納稅調減。
2、本年收回貸款在已做稅務核銷
已稅務核銷的貸款損失核銷后收回的金額在稅會處理上無差異,都應計入當年利潤總額,因此無需做納稅調整。
3、以前年度核銷收回貸款在本年做稅務核銷
由于以前年度核銷后收回的金額在以前年度已做納稅調減,所以在本年稅務核銷時應將以前年度核銷后收回的金額納稅調增。
延用上例,假設甲銀行當年收回的貸款3萬元中,有2萬元對應的貸款損失已做稅務核銷,1萬元未做稅務核銷,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在以前年度收回4萬元,則納稅調整為-1+4=3萬元,在申報表中作為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的其他收入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