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guī)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nèi)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再行購買房屋時,是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