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工資收入不穩(wěn)定
銀行對工資收入穩(wěn)不穩(wěn)的判斷就是借款人在哪個單位工作,一般來說,公務員或者事業(yè)單位、國企以及退休職工的工資收入就屬于收入穩(wěn)定型的借款人,民營企業(yè)或者個體戶則屬于收入不穩(wěn)定型的借款人。
如果是公務員或者事業(yè)單位、國企以及退休職工去銀行貸款,征信沒問題的情況下,銀行一般不會要求提供擔保人做擔保,但是民營企業(yè)的職工或者個體戶去銀行貸款,即便征信再好,銀行也會要求提供擔保人。
二、借款人負債過高
有時候就算是工資收入穩(wěn)定的借款人去銀行貸款,在負債過高的情況下,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作為擔保,這個負債過高是相對借款人的收入而言的,當借款人目前名下的所有負債的還款額加上現在要在銀行貸的這筆款的還款額跟借款人的收入差不多一樣的時候,會被認定為負債過高。
三、借款人的收入沒有達到要求
借款人的收入沒有達到要求跟負債過高不一樣,當借款人負債過高的時候,沒有把基本生活費用考慮進去的話,借款人的收入是足以歸還貸款的,而收入沒有達到要求是即便沒有把基本生活費用考慮進去,借款人的收入也不足以歸還貸款。
對于這種情況,銀行會要求借款提供一個工資收入穩(wěn)定的擔保人作為擔保人,并從擔保人的工資卡劃扣工資用于歸還貸款,這種貸款方式在我們當地的信用社可以做,但是其他銀行不知道可不可以行得通,所以這是一個特殊的情況,只能是相對而言。
結論
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人的時一般是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目的就是增加貸款的安全性,多一層保險,以防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問題,或者是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不足,需要擔保人共同承擔貸款的還款。
這是一種霸王條款,投資有風險,貸款也有風險,而往往貸款方利用條例把風險降低為零,有抵押,要評估,還要背鍋俠!這根本就是不合理的交易,還美名其曰:幫助困難群體。
擔保人就是背鍋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