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為公司貸款的情況,首先員工沒有義務為公司的商業(yè)行為進行貸款,公司也沒有權利進行這種要求,如涉及到公司強迫或者脅迫員工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系上是無效的或者可撤銷的。此種強迫如表現(xiàn)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履行上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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